问题1、上海公房动拆迁中的“同住人”怎么样认定?
依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房子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,同住人是指:“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,在被拆迁居住房子处有本市常住户口,已实质居住一年以上,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。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状况,是指在他处房子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状况。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子的性质,仅限于福利性质获得的房子,包含原承租的公有房子、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、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,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产品房,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(包含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),与按公房供应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。”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,也视为同住人:
(1)具备本市常住户口,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,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,即便居住未满一年,也视为同住人。但其在该处获得拆迁已补偿款后,一般无权再倡导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;
(2)通常情况下,在本市无常住户口,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,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,也视为同住人,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;
(3)在动拆迁公有居住房子处有本市常住户口,因家庭矛盾、居住困难等缘由在外借房子住,他处也未获得福利性房子的;
(4)房子拆迁的,因在服兵役、读大学、服刑等缘由,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子,且在本市他处也没福利性房子的。
问题2、什么情形不可以被视为同住人?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,不可以被视为同住人,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子拆迁货币补偿款:
1、将本来享有些他处公有住房权利(住房困难的状况除外)予以处分,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子的;
2、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,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子的一同居住人;
3、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子拆迁中获得货币补偿款。
问题3、上海公房承租人死亡,公房是不是是被继承人的遗产?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122条,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。该规定说明,只有遗留的个人财产才是遗产,而“公租房”的所有权归是国家或集体,不是承租人个人财产,公房的承租人对于公房仅有用权,而无所有权。因此,承租人死后,公房不可以作为承租人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。
但也有例外状况,如原承租人在动迁通知发布前已过世,过世后也没变更过新承租人,且公房内只有承租人,没其他同住人。此种状况下,拆迁利益仍有机会作为遗产继承。
问题4、既然公房的产权是国家的,不是承租人的遗产,那样在承租人过世后,公房怎么样处置呢?
依据法律,在没特殊规定下,理论上公房应收归产权人所有。但公房作为特殊时间产物,在上海是有特殊待遇的。
因此,承租人死后,公房虽不可以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,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,事实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。
问题5、补偿款、安置房在承租人、 同住人之间怎么样分配?
关于公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、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。在这个问题上,承租人在下列特殊状况,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:
可以酌情多分配的:
1、承租人或同住人是年老体弱,缺少经济来源,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,没办法购得房子保证其正常生活的。
2、承租人或同住人在获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。
3、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质承担监护义务的。
有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,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倡导分割。